2024-05-14 15:43:28 admin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于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建国初期,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了“共同纲领”,经过艰苦努力,革命和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为制定1954年宪法准备了成熟的条件。
在1952年12月24日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 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议召开全国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宪法草案的准备工作,得到了会议的一致赞同。1953年1月13日,成立了以 毛泽东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
1954年6月14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予以公布,交付全民讨论。经过两个多月的讨论,提出了一百多万条修改和补充意见,起草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再次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认真讨论,9月20日一致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公布实施。
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继续和发展。《共同纲领》中有关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文化教育之策,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已被世纪生活证明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在宪法中被肯定下来;同时根据有新民主主义想社会主义过渡的需要,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现实这一任务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对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它总结了我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成果和经验,他的颁布实行,对于巩固胜利成果,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起了巨大的历史作用。